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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4-1(第5节)

关系密切的捡拾权人优于精神面貌差的、未登记的、无受悬赏的、与遗失人关系疏远的捡拾权人。

7.将简易交付的保管权人。其中,一般而论,信誉好的、已经登记的、资金充裕的、与所有权人关系密切的保管权人优于信誉差的、资金困顿的、与所有权人关系疏远的保管权人。

8.其他将简易交付的权利人。

以上普通物权法之物的先买权秩序,也是一个大概的框架,可以说是个基本的公式。如果涉及到征收、征用、抢险救灾、企业破产清算等等公益方面的简易交付与先买权秩序时,往往是无条件优先的。诚然,所有这些应当归属于制度物权法范畴,不属于普通物权法范畴。

迄今为止,古今中外有很多专家学者,论及简易交付和先买权时,并不关注先买权秩序,也不关注将简易交付的普通债权人、将简易交付的共有权人、简易交付的信托所有权人,这是很肤浅的学说。殊不知,以上三类先买权人的物权地位,显然是比将简易交付的收益租赁权人和将简易交付的使用租赁权人重要得多。物权法制度本身是个等级财产权制度,要理顺各种不同环境、不同情势的物权关系,首先要充分认识到这种等级财产权制度的重要性与实用性。

(二)担保物权法之物的先买权秩序

1.将简易交付的留置物。其中,已经登记的留置物优于未登记的留置物,最高额留置物优于一般留置物,即时简易交付的留置物优于等待简易交付的留置物。

2.将简易交付的质物。其中,已经登记的质物优于未登记的质物,最高额质物优于一般质物,即时简易交付的质物优于等待简易交付的质物。

3.将简易交付的反担保物。其中,已经登记的反担保物优于未登记的反担保物,最高额反担保物优于一般反担保物,即时简易交付的反担保物优于等待简易交付的反担保物。

4.其他将简易交付的担保物或反担保物。

以上担保物权法之物的先买权秩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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