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细不宜粗。越细越明白,越粗越不明白。
二、物的先买权秩序
物的先买权秩序,指在存在多个先买权的情势下,筛选最优先之先买权秩序。基于排他权之上的物权法则,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除了共有权之外,一人只能取得一物之所有权,其他人被排除在外。遵守一物一权主义法则,遵守筛选最优先之先买权秩序,在存在多个先买权的情势下,最终只有一人的先买权生效,其他的先买权将失效。亦即简易交付对于最优先之先买权者有效,对于其他先买权者无效。
(一)普通物权法之物的先买权秩序
物的先买权秩序顺位,从最优到最次的排序如下:
1.将简易交付的普通债权人。其中,一般而论,普通债权大的、已经登记的、与债权额度相等的、占有的动产多的、占有动产的时间长的优于普通债权小的、未登记的、与债权额度相差的、占有的动产少的、占有动产的时间短的。
2.将简易交付的共有权人。其中,一般而论,同一单位的共有权人优于不同单位的共有权人;同一单位的共有权人,共有权大者优于共有权小者;已经登记的优于未登记的。
3.将简易交付的信托所有权人。其中,一般而论,同一单位的信托所有权人优于不同单位的信托所有权人;同一单位的信托所有权人,信托所有权人大者优于信托所有权人小者。
4.将简易交付的收益租赁权人。其中,一般而论,信誉好的、已经登记的、资金充裕的、与所有权人关系密切的承租人优于信誉差的、未登记的、资金困顿的、与所有权人关系疏远的承租人。
5.将简易交付的使用租赁权人。其中,一般而论,形象好的、已经登记的、资金充裕的、与所有权人关系密切的承租人优于形象差的、未登记的、资金困顿的、与所有权人关系疏远的承租人。
6.将简易交付的捡拾权人。其中,一般而论,精神面貌好的、已经登记的、有受悬赏的、与遗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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