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权的情形下,有向所有权人返还原物或者协助返还原物的义务。
上述第(2)种指示交付,是由共有权人指示原事实占有人(负有交付义务的人)或者原事实占有人指示第三人(现事实占有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负有交付义务的共有权人在被取消或者放弃先买权的情形下,有向其他共有权人返还原物或者协助返还原物的义务。
上述第(3)种指示交付,是由共有权人指示原事实占有人(负有交付义务的共有人)或者原事实占有人指示第三人(现事实占有的共有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其他共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负有交付义务的共有权人在被取消或者放弃先买权的情形下,有向其他共有权人返还原物或者协助返还原物的义务。
以上三种指示交付,通过原事实占有人的指示交付是简单的指示交付,出让人、受让人和被指示交付义务人的物权关系清晰而简单。通过现事实占有人的指示交付是复杂的指示交付,出让人、受让人和被指示交付义务人的物权关系不够清晰而复杂。问题在于,原事实占有人将自己的占有的动产辗转借给他人或者辗转寄托给他人,形成了“现事实占有人”包括“现事实共同占有人”,形成了连环的被指示交付义务人。从物理交付意义上说,“现事实占有人”包括“现事实共同占有人”才是真正的、最终的被指示交付义务人。
上述第(4)种指示交付,统一适用于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对其所转让的标的物的不享有物理意义上直接占有和直接控制的可能,出让人无法通过现实交付的方式使得动产物权得以变动。
本条款,所谓“第三人”,系指动产转让人、动产受让人以外的动产关联人即现事实占有人,是指能够对所转让的动产进行物理意义上的直接占有或间接控制的人。第三人占有动产,是短时占有、委托占有、质押占有,属于间接占有。
这里的第三人包括:(1)正常情形的第三人。基于合同等关系而产生的能够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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