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进行物理占有和间接控制的管领人。在利用提单、仓单等证券进行动产物权变动时,接受货物而签发提单或仓单的承运人或仓储主管人都可以成为本条款中的“第三人”。(2)特殊情形的第三人。不具备法律上的正当原因而占有动产的另类占有人,在一定的时候,也可充当“第三人”。例如,张三将自己收藏的古董出售给李四,买卖合同达成时,张三不知道该古董已经被王五盗走。张三只能向李四转让他对于王五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来代替实际交付,而王五即本条款所指的“第三人”。
指示交付的公信力在于,转移请求权与指示交付方式,只是通过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此时的标的物仍然处于第三人之事实占有之下,因此占有发生转移,还需要第三人实际交付标的物,除非第三人具备先买权而自己取得标的物或者启用“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式。如果第三人因行使抗辩权拒绝交付财产,则请求权的转让只能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产生效力,并不能因此而对抗善意第三人。除抗辩权之外,如果第三人对出让人享有法定或者约定的抵销权,或者因为出让人欠第三人的债务而使第三人享有留置权或者先买权,第三人可通过行使这些权利而拒绝向买受人作出交付。
由此可见,指示交付是比简易交付更加复杂而有不确定性一面的交付。如果论及先买权,第三人是第一物权顺序的先买权人;同样地,如果论及留置权,第三人是第一物权顺序的留置权人。其他物权顺序的先买权、留置权以及买回权,则不及第三人的权利。然而,本条款的中心思想是限制第三人的先买权、留置权及其他权利,限制他们的事实占有自由化,试图保护出让人的出让权与交付权,并统筹理顺第一、第二、第三物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三、一般分析
本条款所针对的情形,实际上,与第二种情形比较贴切,与第一种情形则比较勉强。第一种情形的第三人,如承运人、仓储主管人,在实际交付时,并不需要“返还原物”,而是“转交原物”,也许包括“转移原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