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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7-1(第2节)

出货方的权利人马上开提单,交给接货方的权利人,双方认可了交付。但此时的货物交付,还要等待货物运抵目的地,进行实物交付。远洋贸易中,买方或卖方往往是租赁他国或他公司的货轮来运货,交付需要运输公司运输船队来进行,即通过第三方来进行。进行的时候,不但交货,而且交权。交货不等于交权。通常,货物到目的地后,来接货的不一定是权利人,而是另外的运输公司,再通过运输公司将动产货物交到所有权人手上。

按照海商法第79条规定,提单,分为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几种。其中,指示提单可以背书转让,不记名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海商法第71条有个定义:“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是证明运输合同成立并用于执行程序的凭证。有了提单,就有了证明;有了证明,就能有条不紊地进行货物周转、运输,最终进行动产交付。

有的学者认为,运输公司在运输、传递(传送)货物的同时运输、传递着动产所有权。这是什么意思?这怎么个解释法呢?运输公司的权利,是运输、传递(传送)货物的管领权,传递雇主的请求权,并不拥有物的占有权,更不可能拥有物的所有权。运输公司交付货物,是完成雇主交待的请求权,同时交付雇主委托的货物。

这里,我们要做一个区分。如果一定的运输公司将动产所有权人的货物购买下来,直接出卖给特定的购买人,此时,是既交付货物,又交接货物的所有权;如果一定的运输公司没有将动产所有权人的货物购买下来,而直接出卖给特定的购买人,此时,是既交付货物,又交接货物的所有权,但这是不受保护的有瘕疵的所有权,这种违反运输合同的交易,于合同法、物权法都是不允许的;如果一定的运输公司将动产所有权的货物没有购买下来,直接交给特定的购买人,此时是交付货物,无权交接货物的所有权。总之,任何一方,任何当事人,只有获得了动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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