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能处分(转让)动产所有权。由此可见,运输公司交付货物,就是交付所承运的货物,不包括交接货物的所有权在内。交接货物的所有权,是在货物买卖合同中载有的,不是在运输合同中载有的。
如果说雇佣的运输公司“交付货物等于交付动产所有权”成立,那么,此运输公司可以在交付货物的同时收取货款,并据为已有。这样一推理事情就明白了:虽然物和物权是相通、相连的,但不是绝对的统一体。只有所有权人才能转让所有权,其余的人是无权转让的。雇佣的运输公司顶多限于货物的暂时的信托占有权和信托处分权。
远程贸易中,动产所有权的设立和转让是怎样实现的呢?其设立,就是在贸易合同和交付提单中进行的,此时提单中的动产所有权是准所有权,即半个所有权、未来可成就圆满的所有权。另外一半,可能还有后续的步骤,购买方凭着提单完全收到货物以后,可能还要将未付完毕的货款支付给出卖方。所有货款支付完毕,转让动产所有权的任务即成就了。
【例二】仓储保管合同的代替交付
在这里,“保管中的动产”是指所有权的货物不在自己的工厂和仓库里存放,而是在支付仓储费用后存放在他人的仓库里。仓库主人以仓储货物为业,其物权地位是货物的管领权,这种管领权与上述货运公司的管领权的性质是相同的。管领权来自委托存储的动产所有权人的合同授权,授权范围包括要求仓库的经营者按时按量、保质保量保管好货物,并授权仓库经营者代其为客户发货。
保管中的动产物权,是记载于仓储合同中的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和仓储经营者的管领权、代替发货权。通常包括信托处分权;还有仓储的请求权、委托发货的请求权,以及应承担的“抵押物”物权。
记载于仓储委托合同中的物权,可以包括仓储经营者的抵押权——仓储经营者与仓储委托人约定,如果委托方逾期未支付仓储费用或搬运费用等费用,仓储经营者有权以此仓储的货物留置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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