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等等。在制度物权法里面,因征收单位、个人的牛马或者拖拉机等之类的动产,后仍然由被征收的单位、个人饲养使唤或者租用,也相当于“占有改定”。
改定,就是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改变动产交付的方式,出让人出让动产只是出让动产的物权,并不要求交付动产标的物。这种物权化方向一旦确定,可维持出让人的直接占有或者事实占有权不变,但出让人应当向受让人支付回租的价金,承认受让人的合法地位与权益。
占有改定的比较。
1.占有改定与简易交付的比较
占有改定与简易交付的共同点是观念交付、非典型交付,即权利人的交付,采交付物与交付物权分离的作法,主要是交付物权。
不同的是,简易交付虽然没有物的现实交付,但观念交付的前提是出让人出让标的物的时候就没有实际占有标的物,而是受让人事实占有。事实占有的他物权人可以行使先买权,后来依然是受让人继续占有,产生了交付的实际效果。占有改定正好相反,从头到尾是出让人实际占有标的物,无论是原来的所有权人或者是如今嬗变的租赁权人,均能够占有并使用该物,受让人不直接占有该物。事实占有的自物权人可以行使先租权或者先买权、买回权,后来依然是出让人继续占有,产生了转移交付的实际效果。
如果说占有改定也算作一种准“买卖不破租赁”,那么简易交付是正宗的、前置式的、正规则的“买卖不破租赁”,是保持一种旧的租赁关系,法律成就的效力较强;占有改定是非正宗的、后置式的、潜规则的“买卖不破租赁”,是建立一种新的租赁关系,法律成就的效力较弱。因为前者的动产交付一旦破坏了租赁关系,对于收益租赁权人(使用租赁权人不一定)有物权损害与经济损失,法律明确保护收益租赁权人,平衡了买卖双方和收益租赁权人的物权关系,益处多多。后者倒不一定,主要考量出让人的回租权,同时要考量受让人是否合算与合意,且占有改定只不过是动产交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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