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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9-1(第2节)

也不发展成一种新的占有关系。指示交付只不过是中介式、信托式交付,交付完毕后,被指示交付人的占有关系就自动消灭了。由此可见,占有改定不止于物权变动、所有权转移,更大程度上标志着物的利用程度得到显示,原所有权人兼占有权人的利益并没有受损,并没有因转让所有权而转让占有权。运输、仓储、保管等占有人没有资格成立占有改定,顶多可以成立简易交付。既然没有成立简易交付,只是成立指示交付,那么,这种物权人对于动产的占有控制力、财产利用率来说都是最差、最低的。

二、一般分析

学习物权法本条款,本能的第一反应,就是“为什么所有权人出卖了动产标的物,出让人仍然可以拥有该物的占有权?”、“占有改定到底有什么作用?”等等,要回答这几个问题,要从日常生活中说起。

【例一】动产占有改定的例子

某甲从某银行贷款60万元购买了一台大型进口挖掘机,使用一段时间以后,拖欠银行贷款仍然有30万元逾期未还清,此时银行的利率大幅度的涨了,并且银行发来一份律师函,声言要扣押、抵押挖掘机拍卖抵债。但是,抵押拍卖的价格估计不超过20万元。情急之下,某甲找门路将这台挖掘机以45万元的价钱出卖给了某乙。于是,某甲用30万多元连本带利一起还清了银行贷款,用余下的款,与某乙达成了租赁该挖掘机的协议。结果,某甲与银行解套了,某乙得到相对便宜的挖掘机,某乙并且每月有可观的租金收入。

例一的情形,某甲出售挖掘机完全是情势所迫,是不得已而为之。当他拖欠银行大笔贷款四处贷款、借钱无着落时,只好忍痛割爱,将一台九成新的挖掘机出卖给了某乙。某乙不是搞工程这一行的,干脆将买来的挖掘机出租给某甲,某甲继续使用、管领这台挖掘机。一个愿意购买,一个愿意出卖;一个愿意出租,一个愿意租赁。由于双方合意,这桩买卖做成了,挖掘机的所有权改定和占有权改定,就这样产生了。

以上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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