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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9-1(第3节)

有几个细节,不得不说。如某甲是某银行向法院起诉他之前作出出卖该挖掘机的决定并完成任务的,如果他是在法院执行阶段扣押他的动产时,他就无权自己处分和租赁占有自己的挖掘机了。他知道由法院来拍卖那台挖掘机,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够拍卖成功,拍卖价格也不一定遂人愿,需付出的拍卖中介费十分高昂,而此时银行的罚款和利息高得非常吓人。其实,早在银行的律师函发来之前,他早已作好了出卖这台挖掘机的准备工作,抢在法院判决执行之前就把机器出卖的事做好了。他这种选择,是很明智的。他知道被打官司是劳民伤财的,又耽误工作时间,又要请律师,又要支付大笔诉讼费用。这倒是其次,而银行的罚款是十万火急。

某甲在非常时刻出售其心爱的挖掘机很反常,但是,其结果表明,这种做法虽然残酷了一点,还是让贷款的银行满意了,也让某乙满意了,也让自己也基本解套了。

在生产实践中,这样的例子很多,甚至不动产的占有改定比动产的占有改定的情形更多。

【例二】动产混合不动产占有改定的例子

例如,某企业急需一笔生产资金周转,它向银行贷款,银行不答应。因为有“不良信用”记录,其他银行也一样婉拒该企业贷款。因为此前企业还有很大一笔贷款没有如期归还。企业目前除了已经抵押给银行的资产以外,还有几幢厂房,还有几条生产线未被抵押。摆在企业面前有几种选择,一种方案是将企业未被抵押的不动产抵押给银行,但是,抵押失败了,因为该企业负债太大,银行已经不同意接受抵押了。即使抵押成功,从银行得来的贷款仍然太少,几乎是杯水车薪。另一种方案,是将未被抵押的不动产出卖掉一部分,但要保证出卖的不动产部分也能正常生产,否则,就会影响全厂的生产与经营。

经过权衡利弊,该企业决定出售一幢厂房和一条生产线,以解燃眉之急。经过与某资产租赁公司商定,那幢厂房和那条生产线由资产租赁公司购买,然后由该公司将厂房和生产线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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