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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2-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2-1

因干预导致的物权变动之效力

一、基本理念

因干预导致的物权变动的效力,指合法合理的人民法院判决书、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调解委员会调解书和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拆迁安置决定书,对于特定的、法定的物权创设、变动所发生的法律效力。一般而论,司法文书、政府文件的公示效力、排他效力、执行效力、溯及效力等法律效力优于一般民商事合同的法律效力,故这种公事干预导致的物权设立、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效力,优于一般的民商事物权设立、变动的法律效力。

因干预导致的物权变动的效力,是对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政府决定书进行检验的法律效力。

物权法第28条仅仅规定因干预导致的物权变动的生效,是一种简略式的浅层次的生效。然而,因干预导致的物权变动的效力,应当由浅层次的生效向法律上的效力看齐,这是不言而喻的。谁也不能保证法律文书、政府决定书百分之百是正确无误的,因此有必要接受当事人的检验和法律的考验。

各种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允许当事人有申辩权、上诉权,如果当事人放弃申辩权、上诉权,或者人民法院因故不受理相关的案件,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政府决定书就产生了执行的法律效力。或者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的裁判书,也会产生执行的法律效力。就是说,法律效力有初级效力、终极效力之分,有文书效力与法律效力之分,还有大效力与小效力之分等等。

因干预导致的物权变动的生效,是由特定的干预者依据特定的法律、特定的当事人的物权坐标和物权价值来规范与调整物权的效力,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来进行准确的调整。干预者法定的生效比当事人意定的生效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效力,很多时候是终极效力,故要求对于干预者所作出的裁决、判决与决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与精准性。

关键在于,任何行政干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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