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变动;可以在传承人或者遗赠人死后变动,也可以在生前变动。传承人或者遗赠人生前还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变更立遗嘱、立遗赠、作公证或者作登记等方面的物权变动。总之,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主动权主要在于传承人或者遗赠人,这叫被动取得或者意外取得。除非传承人或者遗赠人生前未作任何遗嘱,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才有些许的主动权或者物权请求权。
继承,是依法承受死者遗产的民事行为,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有价证券、文物、股份或者股权、存款等,以及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现实财产与未来财产。凡是有财产价值或者物权价值的有形物和无形物,均可作为传承和承受的财产对待。传承人或者遗赠人生前无债务负担的,继承或者受遗赠人可以行使完整的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生效时间按照本法第29条的规定实行。传承人或者遗赠人生前有债务负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需要清偿债务以后,继承或者受遗赠剩余的财产,实际生效时间按照本法第29条的规定延后。
有趣的是,其他形式的物权变动是在权利人在世时亲自主持的,而此类物权变动是在权利人去世时改由他人主持的,故正确理解与处理此类物权变动关系往往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究其根源,这是由人权法所牵连的债权法,并由债权法关联到物权法。仅法律关系都这么复杂,更遑论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生效问题了。实质上,此类物权变动关系查研究范围是非常广阔的,而有关的继承法教科书实在是太单薄,结果到头来是误人子弟。
2.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生效段落
由此可见,所谓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生效,分为几种生效段落:(1)初级生效或者精神交付的生效。传承人或者遗赠人生前立遗嘱、立遗赠、作公证或者作登记以后,物权变动的主体客体已定,并且无需更改,可以视为初级生效或者精神交付的生效。(2)无债务法锁的完整生效或者是物权生效。无论传承人或者遗赠人生前是否立遗嘱、立遗赠、作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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