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或者作登记过的,不需要清偿债务的,物权变动从传承人或者遗赠人死亡时开始。(3)有债务法锁的延后生效。无论传承人或者遗赠人生前是否立遗嘱、立遗赠、作公证或者作登记过的,需要清偿债务的,物权变动从传承人或者遗赠人死亡后并清偿债务后开始。除了以上生效形式以外,可能还有其他的变态生效形式。总而言之,物权变动的限制条件和客观条件越多、矛盾纠纷越多,变态生效形式也就越多,延后生效的可能性就越大。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所谓“继承从死亡时开始”,所谓“受遗赠从死亡时开始”,这都是一些折中主义的定义。因为这个时段最好记忆与辨别,继承法才作出这种折中主义的规定。这里的“开始”,表示物权变动的开始效力。实际上,“开始效力”还可以追溯到立遗嘱、立遗赠、作公证或者作登记的那个时候和那个情形上去。这种“开始效力”,与传承人或者遗赠人死亡时的“开始效力”应当是贯通的。
应当说,物权变动的完全生效,还会有一些前提条件的。譬如,公安机关的死亡登记证明,不动产的登记证明,遗嘱的证明与公示,传承人或者遗赠人债权债务的清偿,争议财产的正确处理,以及当事人是否捐款捐物,直到最后的财产分割完毕等等,所有这些限制条件以及后续的程序,都要花费很多时间,都可以使得实际生效时间延长。有的人继承财产,告上公堂后一拖就是几年的都有。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继承法“继承从死亡时开始”,而模糊性地指示“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就会有更深刻的内涵,但同样是标志着“开始的效力”,没有深究初级生效、无债务法锁的完整生效、有债务法锁的延后生效等几种生效形式。
二、继承权与受遗赠权生效条件
1.继承权生效基本条件
继承权,是依法或遵遗嘱继承遗产的权利,分为独享继承权和共享继承权、可分割物继承权与不可分割物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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