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7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4-1(第4节)

直系继承权与旁系继承权、有义务的继承权与无义务的继承权、加权的继承权与减权的继承权等多种类型。

依照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继承从死亡时开始。继续开始的时间,就是被继承人死亡之时。所谓死亡,包括事实死亡,如老死、病死、意外事故或者其他非命致死,也包括宣告死亡之死。依照物权法规定,法律规定传承人或者遗赠人死亡后应当办理登记,继承人未办理登记的,其处分行为不发生效力。

因继承而取得物权,不外乎因法定继承而取得物权和因遗嘱继承而取得物权两种形式。法定继承即相对硬性的继承,就是依照继承法和物权法的规定来行使继承权,主要有男女平等的规则、继承资格与顺序的规则、旁系继承人代位继承的规则、特殊关系或者扶养关系继承的规则、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规则等等。遗嘱继承即相对弹性的继承,就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公民可以立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指定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可根据死者的遗嘱来取得物权。按照遗嘱取得物权的继承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的1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是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危急情势下的口头遗嘱等形式,以公证遗嘱的公示效力为最优,以口头遗嘱为最差。

2.受遗赠权生效基本条件

受遗赠权生效条件,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其与继承权生效条件与时间几乎相当,即受遗赠权自遗赠时开始。所不同的是,继承权生效条件是从宽处理的,受遗赠权生效条件是从严处理的。主要原因在于,享受继承权的一般是有亲缘关系的“内人”,受遗赠权的一般是无亲缘关系的“外人”。

遗赠,是依法受死者赠与的民事行为,一般是作为继承的替补性行为。如死者没有继承人或者经过了二十年也未见有继承人来继承财产,或者所有的继承人放弃了继承权,或者死者为鳏寡孤独人士生前完全由集体或者国家料理生活与后事,或者死者生前立下遗嘱要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