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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是依法承受去世者的财产和完成各项事情。继承人包括顺位继承人、遗嘱继承人,依法、依传承人的意愿取得和行使继承权、遗赠权。
继承权、遗赠权必须是有一定的合法财产,非法财产不在此之列。如继承法第3条规定的那样。
根据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继承权、遗赠权,必须是有一定的法定对象,非法定对象不在此之列。必须是有一定的法定前提条件,非法定前提条件不在此之列。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财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这四种人将会被剥夺继承权。
继承权、遗赠权必须是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定程序的,非法定程序不在此之列。如继承法第四章规定的那样。当然,遗嘱是一个法定的程序之一。凡是涉及继承的,其中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的获得,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物权变更登记。
以上列举的法定合法财产、一定的法定对象、一定的法定前提条件、一定的法定程序等,都决定了物权裂变生效的基础。物权的初级生效、最终生效,均以此为基础。
物权裂变的初级生效,是自传承人对于继承权人、遗赠权人所作承诺的生效。其中,书面承诺、公证承诺生效的效力,大于口头承诺的效力。
物权裂变的终点生效,是自传承人对于继承权人、遗赠权人所作承诺兑现的生效,物权裂变和物权变更最终见效果的生效。其生效临界点,在于传承人(被继承人)的去世。在此之前的生效,是初级生效,亦称遗嘱之中的承诺生效。在此之后的实际生效,是终点生效,亦称兑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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