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兑现事情、兑现物权包括兑现人身权的生效。
物权裂变的终点生效,不同于最终生效。某种原因诱惑的结果,可能会将这一“终点”变成争议的“起点”。物权裂变的最终生效,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当事人各自的继承权的问题解决了,争议平息了,由此告一段落了,暂时定义为“最终生效”。如不动产登记的物权是为最终生效重点之一。
物权法本条款的中心思想,应该包括两种生效:物权裂变的初级生效和物权裂变的终点生效。未包括最终生效的内容。
综上所述,物权裂变的初级生效是因,物权裂变的终点生效是果。即由于传承人遗嘱的生效,而直接导致传承人去世后继承人能够履行遗嘱,得到合法遗嘱的合法财产。或者由于继承权已经确定,虽然没有遗嘱,继承权确定的生效是因,继承权的自动生效是果。
二、一般分析
物权法物权裂变的初级生效和终点生效的联姻,是“二阶式生效”的模型。这种模型,在继承法实施二十多年后,已经基本定型。那么是否意味着过了这个村,就没有这个店了呢?
原来是在传承人(被继承人)有遗嘱的前提下,才产生了“二阶式生效”的模型。除此之外,还有一步到位的“一阶式生效”的模型。如某户人家才一个独生子,财产继承人和继承权非他莫属,立遗嘱与不立遗嘱是一样的。所有权人去世以后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自动地继承特定的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这样的情形,就是“一阶式生效”的模型。
因继承权、受遗赠权应运而生的物权裂变,是传承类物权由“静”到“动”的物权分配形式。这种物权分配形式,与因对价关系产生的物权变动生效的最大不同点,是由人脉关系直接发生物权裂变的变动。继承权由血缘关系而产生,遗赠权由亲友关系而产生。此是在原物权人因人寿终寝时产生的,人寿终寝意味着原物权人的物权完全消灭,而继承权人、受遗赠权人的物权是他人这种完全消灭的状态之下产生的。这就是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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