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瓦、木石材料建造房屋,或者用机械手段、人工手段拆除房屋;或者用布料缝制衣服,或者将作好了的次品衣服拆开了重作;或者用汽车零件装配汽车,或者将有质量缺陷的汽车召回再改进质量。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所有这些事实行为,与物权的设立或者消灭有关。
事实行为,有自动的事实行为和他动的事实行为,有合法的事实行为和非法的事实行为,有人为的事实行为和自然的事实行为等多种行为状态。只要是人为的事实行为,无论是自己的事实行为,或者是他人的事实行为,在设立和消灭物权时,均需要以法律为准绳。否则,违法建筑就会被拆除,或者违法拆除房屋会被要求赔偿损失。
所谓“事实行为成就”,是指物权设立或者消灭这一特定的合法行为尽量地做到相当圆满,不违反法律和法定的程序,也不违反公序民俗、乡规民约,不损失国家的、集体的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动产物权符合动产交付生效的准则,不动产物权符合登记生效的准则。这里的关键表示,也是用“合法”二字来管总。
成就,是人为的努力的结果。事实行为成就,就是人为地造成的既成事实,是不容否认的客观事物。“成就”和“事实行为”需要法律的检验,需要实践的检验,需要大家来检验,需要时间来考验、来证明。
依靠自身的力量所创设或者消灭的物权,属于“生产型物权”或者“建设型物权”,物权法对于此类物权的规定没有浓妆艳抹,却可以从中找到蛛丝马迹:此类物权是数量最多、物权变动最频繁的繁杂类物权。实际上日常工作和日常生活中,接触最多是产业经济学、商业经济学、消费经济学概念,不讲物权学概念。
二、一般分析
人的行为,可分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1.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因有意思表示和法律依据为核心要素,所以又称之为表示行为。与事实行为相对。法律行为人的出发点,是下意识地协调和改善法律关系,是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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