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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7-1(第4节)

候则按照习惯法来实施的表示行为。

由准法律行为导致的物权关系,多数应当是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调和的物权关系。如担保物权法中的抵押、质押、留置是典型的调和式物权关系,以债权关系或者担保法锁关系为工具进行调和,以债权关系为基础、以物权关系为协助进行调和,以当事人双方的信托关系进行调和,以债权人之优先受偿权为要件进行调和,特殊情况下甚至于在成文法与习惯法之中进行调和等等,在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之间作出一个优化的选择。

确切地说,本条款与其说是“事实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倒不如说是“准法律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

所谓“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成就时发生物权变动的事实效力”的规定,只不过是个直观的、简易的说法。而透过现象看本质,既有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效力,又有一定行为事实的效力,从本质上来说,就是“准法律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当然,“准法律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是相当深奥的,没有“事实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通俗易懂,大多数情势下弃之不用。

3.事实行为

合法的事实行为,应当是指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便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与契约化行为相对。契约化行为主要由成文法规范与调整,只鉴定契约效力,可忽略事实效力,所反映的是物权变动的一个侧面。事实行为则刚刚相反,由成文法和自然法规范与调整,只鉴定行为效力,可忽略契约效力,所反映的是物权变动的整个过程。合法的事实行为本身就是自然法的范畴,而成文法只不过是反映其规律性而已。

事实行为的定义是:第一,事实行为是人的行为。是人的有意识的物权活动,与自然事实有别。自然事实是事物客观存在的事实,如野生动物、植物的存在与长消,没有人的物权活动就不产生物权变动,不属于人的事实行为。第二,事实行为是一种法律事实。非法律事实不产生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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