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意义上的公示力与公信力。其中,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而产生的物权效力,与是否登记的关系不是太大,至少在本位物权上是已经登记过的,只不过是在房屋抵押、转让或者拆迁经济补偿上需要加一道登记手续而已。
四是,无论是否按照法律要求登记过,通过法定程序取得的物权,总比市场交易中取得的物权所保护的力度要大些,权利人的物权请求权以及排他权、追溯权及其他权利要来得容易些。
二、具体分析
关于物定物权的复式生效,下面再作进一步的分析。
1.复式效力的解读
谈到物权生效,可能会有几种生效形式。
生效,是因人因条件因时间因机制等主客观原因而产生或派生出来的效果、效应。
生效的门类是很多的,从范围上划分,可以分为局部生效和总体生效;从资格上划分,可以分为有资格生效与无资格生效;从生效时间上划分,可以分为长久生效与短期生效;从生效机制上划分,可以分为受限制的生效与不受限制的生效;从财产权门类上划分,可以分为债权生效与物权生效;从物权学上分类,有自主生效与他主生效,有共同生效与单个生效,有连锁生效与单纯生效,有不动产物权生效与动产物权生效,有自物权生效与他物权生效,有自然生效与人为生效,有必然生效与偶然生效,有法定生效与自然生效,有初级生效与高级生效,有初次生效与末次生效,有单式生效与复式生效等等。其中,以动产的交付生效和不动产的登记生效为纲领,其他的生效是项目。
以上种种生效门类,其效力有先后大小,需要物权人灵活运用。特别是涉及到复式生效,需要几种生效机制共同发挥作用。
物权法第二章即本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共3节23条,无论是“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还是“其他规定”,“效力”和“生效”的条款占据多数的位置。其中,共7条款共8次提到“发生效力”、2条款2次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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