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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1-1(第2节)

、一般理解

1.和解

和解,是当事人之间私了,基本含义在于意定或者协议的物权保护范畴。一定程度上,受人情世故、公序良俗、诚实可信等习惯法左右,过程很简单,处理很快捷,但短板是当事人的主观随意性较大,不按照物权价值规律办事、甚至于有时候不按照成文法的规定运作等现象时有发生。适用于侵权程度不深、涉及标的数额较小或者较容易解决的纠纷,或者是基于简便起见、熟络起见、省时省力省费起见,当事人才选择私下了结的办法来解决问题。更多的时候,和解是顺便形成的维权方式。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犯以后,第一反应是向对方讨说法、讨解决问题的办法。

通常和解是经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基层组织来进行的,也有经过亲戚朋友的劝和进行的。不过,和解这一方式被广泛应用于行政复议、仲裁和法院判决的过程中,是主观愿望式的和解。故和解是处理民事纠纷事情的最常见的措施之一。

2.调解

调解,是当事人通过第三人或者基层的调解委员会来调停解决纠纷。某种意义上,调解是和解的一种变相的形式或者主观愿望式的形式,或者说是较高级的和解形式。也是解决纠纷的简便途径之一。由权利人动议的调解是主权式调解,由侵权人动议的调解是合作式调解,由第三人动议的调解是主持式调解。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申请式调解,调解委员会也可以向当事人提出调解动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是过程式调解。仲裁过程中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调解。人民法院的调解是建议式调解,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和当事人的情况,也可以建议向当事人提出调解。

被调解人或者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没有意见是圆满的调解,被调解人或者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议仍然遗留下未解决的问题是不圆满的调解,被调解人或者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有一方不同意调解是调解破裂或者是调解不成。其实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中,很多时候,仲裁员、法官会询问当事人双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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