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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1-1(第3节)

否愿意调解,这是民主办案或者法制民主使然,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所有被调解成功的结果均视为和解,否则就属于未达成和解。

3.仲裁

仲裁,是当事人选择由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的维权途径。仲裁委员会的分工很明细,经济、劳动、行政和涉外经济都有对应的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员,收费低廉,结案较快,权威性仅次于人民法院。

多数情势下,是当事人在和解、调解不成或者失利的时候,选择仲裁委员会来裁决。在上述两个途径的选择不成或者失利以后,当事人或选择仲裁途径,或选择法院判决途径,这都是可以由当事人来确定的。有的当事人首选仲裁程序,有自己的盘算,是抱着试试看的想法,如果仲裁失败或者失利,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再维权,即采取“两步走”的战略维权。但是,很多时候会因“两步走”而耽误时间甚至于耽误大事。仲裁完结并送达仲裁决定书后,如当事人不按照仲裁委员会规定的向人民法院上诉时间上诉,法院可以超过上诉时限为由不予立案,权利人的维权历程有可能到此为止。

另外,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对于上访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也类似于仲裁决定。就其法律效力来说,两种决定各有千秋,基本上是平行的。****部门依据法律和根据自身的职权范围可以建议仲裁委员会修正不当的仲裁决定,同样地仲裁委员会依据法律和根据自身的职权范围可以建议****部门修正不当的仲裁决定。

4.诉讼

诉讼,是根据当事人案情的的程度、范围、性质、时间、地点、案由和侵犯对象、案件管辖权限等各种因素,来确定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之中的一种来立案,准许权利人起诉或者申诉。民事案件中可采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简单的案件、调解的案件可实行即审即判。行政案件中普遍设有人民陪审员,对行政诉讼程序和行政庭法官进行全程监督。刑事案件中有自诉和公诉两种形式,侵犯公民、法人财产数额较大或者巨大的,可采取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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