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认为,物权请求权制度与侵权责任制度不同的观点很值得商榷。
他说,二者的区别,主要是两点:第一是保护对象不同,即物权请求权制度的保护对象只是“物权”一种,而侵权责任制度对象,包括“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及其他具有“排他性”效力的权利;第二是“构成要件”不同,“物权请求权”只有一个构成要件,即存在“物权”,而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过错,即使特殊侵权责任也须有前三件要件。
笔者认为,上述论断,是孤立地看待物权请求权制度,也没有将侵权责任制度与物权请求权制度真正地区分开来。恰恰相反,上述所谓“二者的区别”,看不出有多少区别,甚至于人为地错误地区别。我们承认,侵权责任制度是比物权请求权制度更加广泛的制度,侵权责任制度包含物权请求权制度,物权请求权制度包含于侵权责任制度。不过,有些考察项目,是亦此亦彼的,只要与物权沾上边,那么,采取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办法来解决是完全可以的,而且是很便利的。
先说人格权与物权请求权制度的联系。
从字面上讲,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基础性权利。人格权是人权、宪法权利还是民事权利,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注意的是,人格权并不全是与物权相隔绝的,只要是它与物权发生关联,那么,采用物权请求权制度也未尝不可。
如继承权中也包括物权继承权,或者包括物权共有权、返还原物请求权。专利权、商标注册专用权、著作权等权利中都包含有身份权、隐私权,是典型的人格权,同时也是典型的物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能够虚拟或者感化为物权,同样地可以适用于物权请求权。如权利人义务献血,这确实是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有关,这种事实行为,是由人格权转化为物权或者债物权。当权利人生病住院需要输血时,其可以将属于自己的那一份血液为已所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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