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否定。
笔者认为,无论是哪种学说或者通说,也无论是否有变种的物权请求权,完全可以概括为两大板块类型的物权请求权:普通型物权请求权和法锁型物权请求权。至于混合型物权请求权,应当是普通型物权请求权或者法锁型物权请求权,那是其中之一种物权请求权的变种。如在普通物权法中,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之间,有的存在债务关系,那是在既定的物权关系条件下的物权关系和债务关系,简称为物债权关系,等于是物权请求权中的一个物权变种。又如,在担保物权法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新成立的物权关系,那是在既定的债务关系条件下的债务关系和物权关系,简称为债物权关系,等于是物权请求权中的另外一个物权变种。
第一种说法,有的专家毫不迟疑地否决了,认为“显不妥当,应非可采”,但否决的理由没有讲出来。
本人认为,不能完全抹杀第一种学说。众所周知,广泛适用于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
如果由纯债权与物权发生了债物权关系,那么,物权将会被债权所利用,纯债权就不是纯粹的债权了。如仓库保管人保管物权人的财产,与所有权人的关系基本上是个纯债权关系。所有权人不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保管费,保管人可以暂时扣留所保管之物不予放行。此时,所有权人向保管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肯定是不当的。
将物权请求权当作债权请求权来对待,是有商量和尝试的余地的。日常生活中,将物抵债,或者将债抵物,这很盛行。损害赔偿请求权最盛行,既是物权请求权对象,又是债权请求权对象,两种请求权并没有实质上的多大区别。请求的途径基本是相通的,本章后面几条,如“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修理和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请求权,物权法可以这样作,债权法也可以这样作。民法通则第134条中的规定有十种财产请求权,已经包括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在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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