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的债,就是欠钱即欠货币;广义的债,是除了货币之外,包括有使用价值或经济价值的物的欠付。
我国的民法通则,证明了这种以财产法为基点的的法律通俗易懂,执行对象很广泛,也很方便。在物权法实行之前21年时间内,人们讨欠付的钱和讨欠付的物,通用的规则,就是债权法的规则。其物上请求权,基本是债权请求权。
可是,许多时候,物权请求权也仅仅适用于物权请求权,不能使用债权请求权。
譬如,甲到银行贷款向乙付款,购买了乙的一套房子,但没有办理产权过户变更登记。不久,市场上房屋价格飞涨,由每平方米5000元涨到8000元。乙后悔了,又将房屋出卖给了丙,要甲退还房屋给乙。物权侵害发生后,甲如果用物权请求权来维权,可以保留房屋所有权为目的;如果以债权请求权来维权,只有退还已购买房屋来换取经济损失。
上例就是涉及到本条款的内容——因物的归属、内容发生的争议
第二种说法,我国有的物权法专家也不赞成。那么,既然此种说法已经“为日本判例所采”,就一定有其用途。
物权请求权的存在、设立、变更、转让,是因物权的存在、设立、变更、转让而变动。物权请求权的消灭,是随物权的消灭而消灭。这从自然主义角度来说,就是这样的。
此种说法有一定用途,就有一定道理。
物权请求权是物权人维权的权利,是物权人的主观能动性作用于客观的物权。物权人是主观的,而物权是客观的。物权的客观性,就在于存在决定意识,而不是意识决定存在。物权请求权应当与客观真理相符合,才能有效地行使物权请求权,发挥物权请求权的效力。
物权请求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以知情权、话语权和讨回公道的救济权。当然,这种权利,与物权一样,是受限制的权利,不是所有的物权请求权能够成功的。
譬如,政府拆除了违章建筑,所有权人也可以行使物权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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