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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5-1(第2节)

求返还原物;三是,抵押人逾期不向抵押权人交出所抵押的原物,或者是隐匿、毁损、破坏、灭失了原物,抵押人可以请求“返还所抵押的原物”;四是,质权人或者留置权人逾期不向出质人、留置人交出其所占有的原物,或者是隐匿、毁损、破坏、灭失了原物,债务人可以请求“返还所担保的原物”;五是,拾得人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逾期不归还权利人或者代理人,或者是隐匿、毁损、破坏、灭失了原物,权利人或者代理人可以请求返还所拾得的原物;六是,离婚或者家庭解体后、继承或者受赠予开始后,侵权人仍然侵占财物或者权利的,或者是隐匿、毁损、破坏、灭失了原物,权利人或者代理人可以请求返还所侵占的原物;七是,任何人侵占公有、共有财物或者权利的,或者是隐匿、毁损、破坏、灭失了原物,或者是哄抢、私分、截留、挪用了原物的,权利人或者代理人可以请求返还所侵占的原物。

除此之外,返还原物请求权还可能发生在以下几种场合中,征用单位、个人财产届时的还原物请求权,所有权人对于违约者终止合同的还原物请求权,终止担保合同或者担保程序的还原物请求权,由信托人执行或者被主导的还原物请求权,由第三人履行义务的还原物请求权,重新确认、调整物权归属后的还原物请求权等等,大大丰富了还原物请求权的内容。

还原物请求权不仅仅是物权现象、物权程序,而且是物权保护的一种资格与规格。当原物完好无损并且存在、并且义务人愿意返还原物的情势下,权利人一般不能超越还原物请求权的法定程序而单提赔偿损失请求权,除非义务人愿意赔偿损失而继续占有原物。

广义上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包括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在内的全套返还原物请求权。传统的物权法学理论仅仅关注普通物权法之返还原物请求权,对于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弃之不顾,这是一种形而上学的理论体系。物权是运动的、发展的,任何一种物权法系都不是完全封闭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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