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物权法中的“返还原物”及其请求权,基本上是不对称的单方面的物权请求权,是有权占有一方对于无权占有一方的物权保护请求权。它不是常态的和机械化作业的形式,是从或然性事件中发生的侵权与反侵权的斗争。因为事发偶然,所以发生的机遇与概率相当的小。
带普通法锁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向深度改良,则应当升级为担保法锁关系,可以提高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可靠性。
2.担保物权法中的深度改良
同理,如果是带担保法锁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原则上应当是以保护债权为主、保护物权为辅。但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应当是以保护物权为主、保护债权为辅,不过,这种概率很小。因为是担保物权法,物权模式、物权目标与物权价值观与普通物权法有些差别,如优先受偿权的标的是价款,不是标的物。换言之,带担保法锁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直接转换为返还财产请求权,返还之物,可以是原物,也可以是原物的替代物或者是与原物价值相当的财产包括金钱。
担保物权法中的“返还原物”及其请求权,基本上是对称的双方面的物权请求权:对于债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主要是在建立担保法锁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返还借去的金钱,这是担保物权法的主流,即是为清偿债务而立的债务关系法或者物权保护法;对于债务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主要是在解除担保法锁后债务人要求债权人返还被抵押、被质押的原物,但无权要求返还原物的除外,这也是担保物权法一个硬币的第二个面。
担保物权法中的“返还原物”及其请求权,是常态的流水作业式请求权,“你还我债,我还你物”是质权中最典型最常见的现象,是从必然性事件中发生的债权与反债权的斗争。因为事发必然,所以发生的机遇与概率很大。
担保物权法中的“有权占有人”和“无权占有人”比普通物权法中的“有权占有人”和“无权占有人”复杂一些,如债权人(非所有权人)在一定条件下是“有权占有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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