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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8-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8-1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法律意义

一、基本理念

返还原物请求权意义重大。其与物权确认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一并构成三大物权请求权,成为适用范围最广泛、最具法律效力的物上请求权,对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人、制度物权人或者其他物权人的物权保护效果非常显著,在理顺和整合物权关系方面起到了提纲挈领的带头作用。返还原物请求权是一种中间体物上请求权,往往与前列式物权确认请求权、后列式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并在一起,充分发挥优势互补的作用和更加有效的法律效力,对于物权保护更加有利。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物权法的一大创造,它突破了传统的财产保护模式,改进了“返还财产请求权”的旧立法套路,开拓了新途径,为物的所有权人特别是非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地役权人、担保物权人等)占有物的权利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

总体上,物权法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在应用范围上比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之“返还财产请求权”更加广泛。它不仅在“返还原物请求权”之主体客体上得以扩充,而且这种理念从普通物权法贯穿至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诚然,物权法之这种物权请求权的侵权责任不够细化,需要借助于侵权责任法和行政经济法等法律来细化实行。

物权法第34条明确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其基本意义在于,标志着返还原物请求权是物权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保护法,物权保护立法对此肯定需要作出规定。现实情况下,除了无权占有人需承担返还原物的责任与义务外,有权占有人超过所占有的权限、时间、地点等要素,同样地需承担返还原物的责任与义务;返还原物请求权人请求用益物权人、善意占有人等有权占有人协助返还原物的,有权占有人负有帮助的义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767条规定了所有权人之物上请求权:“所有人对于无权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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