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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0-1(第3节)

归还,抵押期届满后,抵押权人可以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抵押人转而向承租人主张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这种排除妨害请求权,与返还原物请求权是重合的。这就形成了多个的、多元的主体。

三则,制度物权法中,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主体,有时候是公事主体的,有时候是民事主体的,国有、集体企业的物权是制度信托式物权,平时是以民事主体的面目出现,背后有公事的主体身份。在国有、集体企业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不凑效时,主管部门甚至执法机关可以出面主张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这就形成了多个的、多元的主体。有时候,主体是可以互换的。如政府部门主导的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地、被拆迁人的物权遭受妨害或者危险时,政府部门与被征地、被拆迁人,有时候双方都在主张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这也形成了多个的、多元甚至于双向的主体。

以上是简单的分析,更多更复杂的主体没有讲到。毫无疑问,多个主体比单个主体主张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远比人们想象的要复杂得多。如关于知识产权方面,妨碍和维护这种产权的,有时候不止一个,而是一大群。知识产权本身是有形物权与无形物权“二合一”的,甚至于有时候是动产与不动产两种物权“二合一”的,且妨碍物权的形式有明显的、也有隐蔽的,如此等等,不一而足。维权主体多元化、模式化是经常发生的。

现行的物权法学通论,只讲简单的,不讲复杂的;只讲普通物权法方面的,不讲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方面的。所有这些,已经失之偏颇了。

二、排除妨害请求权的客体

排除妨害请求权的客体,包括主物与从物、有形物与无形物、自有物与他有物等类妨害他人日常生活之物。所谓妨害,主要是指物的妨害和人的妨害。

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行为,应当从两个方面来把握:一是从事实行为发生的妨害来把握,是针对事实行为发生或即将发生来进行“排除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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