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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0-1(第4节)

行为”,这种行为必须是积极的行为,而不同于作为消极行为的“停止侵权”。二是从妨害人及其积极行为来把握。妨害人是客体,妨害人的积极行动也是客体。指妨害行为人要有悔过、改过的积极行为,积极应对排除妨害请求权人、积极应对排除妨害请求的事项、物项等付诸行动,承担责任和义务,并取得积极成果。

排除妨害请求权的客体,也不光是仅仅纯物权上的客体,也包括精神物权上的客体,包括无形物之类的客体。只有这样理解,才能全面把握排除妨害请求权客体的精神实质,才能在执行物权法过程中不出纰漏。

当纯物权的客体与主体发生摩擦、碰撞时,就应当根据纯物权的特征,以纯物权的规则与方法排除妨害;当精神物权的客体与主体发生摩擦、碰撞时,就应当根据精神物权的特征,以精神物权的规则与方法排除妨害。此两种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精神物权,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维护物权方面有独特的作用。譬如,黑客使用计算机病毒来攻击他人电脑软件,就电脑软件来说,这种物的破坏是无形的,损害价值是很小的,甚至是微不足道的。如果破坏了、灭失了电脑中大量资料,这种损害就大了。民法通则“财产损失请求权”只管直接经济损失,不管间接经济损失,这是常态。被妨害人的大头损失得不到补偿,而小头得到补偿,这显然是不合情理的。

三、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行使

1.排除妨害请求权的基本条件

物权法通说认为,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则,被妨害的标的物仍然为权利人占有,没有发生物权与标的物在控制上的分离;

二则,妨害处于持续状态而且达到一定程度,不属于权利人应当忍受的轻微妨害;

三则,妨害必须是不法的或者说不正当的,不属于权利人应当忍受的正当妨害;

四则,基于立法目的,排除妨害请求权不适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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