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分清是非,分清权利与义务的临界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恰如其分地正确处理各方面的物权纠纷。改革开放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以来,一方面,公有制企业面临着的险情一直很严重,导致了国有、集体资产严重的大量的流失;另一方面,单位、个人财产在被征收过程中,面临着不合理征收、野蛮拆迁、野蛮征地的严重破坏之严重困境,导致了公民财产的严重流失,甚至于导致了许多流血冲突事件。由此可见,所谓的消除危险请求权,已经由简单、个体、局部性的小法定权利,演变为复杂性、整体性、社会性的大法定权利。某种意义上说,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为弱势群体提供了一个好的维权平台,并与制度物权法形成了公平竞争之势,故正确处理公法与民法之间的法律关系,显得尤其重要。
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或者以无权施加的设施对权利人的物或物权造成侵害或者妨碍,现实地阻碍了特定物的权利人行使权利或者方便之处。排除妨害请求的目的,是消除对物权的障碍或侵害,使权利人的物权恢复圆满状态,使当事人的义务落到实处。排除妨害请求权,亦称财物去除妨害请求权、所有物保持请求权,与消除危险请求权有嫡亲关系。紧迫、危急、凶险、强烈状态下妨害物权产生的物上请求权,就是排除妨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是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一个升级版形式。当物权被妨害到一定程度,或者当物权面临着一定的险情程度,危及到物、物权的安全时,甚至于危及到人的生命安全时,而产生的应急救济、救援请求权。这种请求权就属于升级版“排除妨害请求权”,即消除危险请求权。因此,有时候消除危险请求权可以与排除妨害请求权合并行使,此时统称为“排害除险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项目,第4~8种即中伤性妨害、侵占性妨害、侵权性妨害、破坏性妨害、消灭性妨害这五种妨害,扩展到一定程度会产生险情,对于险情进行排除的请求权,就是消除危险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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