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危险请求权,包含事前预防、事中除险、事后救济加协商解决问题等几项措施。权利人在遭受重大财产、生命安全威胁时,应当允许他们自行行使消除危险请求权。所谓消除危险的“相对人”,包括施害人、被害人、与危险有关的利害攸关人,其中施害人是责任人,被害人是请求权人,其他关系人是义务人或参与人。其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可形成复合请求权,由施害人造成权利人财产损失、生命或健康危害的,施害人应当负赔偿责任。由消除危险导致的施工费用以误工费用等费用,则由施害人负担。
物权法第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此项规定,包括了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两种物上请求权。因是紧密交叉性概念,有时候可合并为一种物上请求权。或者统称为“排害除险请求权”,或者从以上两种称呼中选择一种(只要贴切)即可。排除妨害请求权方面,主要侧重于妨害物权的事实要件已经发生,关于“可能妨害物权”的逻辑推理空间相对较狭窄一些。
消除危险请求权方面,关于妨害物权的事实要件和“可能妨害物权”的逻辑推理是并重的,法律赋予逻辑推理空间相对较宽广一些。
二、主要类型
物权达到中度以上妨害,即达到中伤性妨害、侵占性妨害、侵权性妨害时,可能会酝酿出物权的险情;当达到高度以上妨害,即达到破坏性妨害、消灭性妨害,险情容易发生。但这并不不能保证低度的妨害,即试探性妨害、进行性妨害、干扰性妨害这三类妨害就一定不会出险情。
物权的险情,也分为预兆型、进行型、成立型、中止型四大类险情。
1.预兆型险情,指其危害性是可以预见的;
2.进行型险情,指其危害性是确实存在的;
3.成立型险情,指其危害性连续进行了一段时间,或者进行了多次;
4.中止型险情,指暂时未发生险情,但存在潜在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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