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是义务人的设施对于权利人财产或者人身构成危险,从而产生物上请求权主体。一般情形是,主体不动产物权请求权人对关联不动产物权施险人、主体动产物权请求权人对关联动产施险人的请求权,这是主要的主体与客体组合形式。或者是由于不动产对动产,动产对不动产的“外部矛盾”产生的排除危险请求权的主体,这是混合的主体与客体组合形式。(2)后一类主体即关系不很密切的权利主体。有的险情是连锁反应的,如险情由第一方传递至第二方,第二方是关系密切的权利主体(主要的主体);由第一方传递至第二方(权利人),再经过第二方传递至第三方(利害关系人),第三方是不很关系密切的权利主体(次要的主体)。第二方权利人和第三方权利关系人的消除危险请求权基本上是一致的,多数时候是平等的。
比如,施险人不顾村民的劝阻,在房屋、土地下面开挖煤矿,一场暴雨过后导致村民房屋倒塌、土地凹陷,并且导致家畜、家禽伤亡。这种情况的发生,人祸是主要的,天灾是次要的。权利人主张消除危险请求权,不能向上天、上苍主张,只能向开矿的老板主张。退下一步讲,即使是受害者没有向施害人主张消除危险请求权,还可以向施害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和相关的其他请求权。其实,该煤矿附近的整个村庄的人,甚至于邻近村庄的人,都可以向施险人主张消除危险请求权。因为农村的土地是属于整个村集体的,不限于一个自然村和一户人家的,故这种消除危险请求权的主体可以适当扩大。
责任人对于物权人所施的危险,导致危险者是非法的,被危险者消除危险是合法的。非物权人对于物权人的妨害导致的危险亦即如此。特殊情况下,精神物权也可以导致危险,产生另一形式的消除危险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一般在于排除妨害请求权上的升级形式,因为许多物权的险情是在物权妨害基础上自动升级或突发升级而成。因此,消除危险请求权的主体多数来自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主体,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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