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1
修理的请求权
一、基本概念
修理的请求权,通称不动产或者动产之修理的请求权,与重作请求权、更换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相近。是权利人要求责任人以“修理”为代表性的对毁损物修复、处理的请求权,在“修作更复”四类请求权中属于轻量级的请求权。以修补物的缺陷为主要功能的请求权,也是恢复原状请求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只不过是“损什么,修什么”之部分恢复原状请求权的一种办法而已。
修理的请求权也是物权保护的一项基本方式,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责任人修理,使其恢复原状原貌、性能特征和使用价值。履行修理义务时,各种修理的费用均由责任人承担,权利人可以不承担修理费用。倘若修理达不到圆满完成的指标,权利人还可以选择行使重作请求权、更换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甚至于损害赔偿请求权,直到圆满完成任务时为止。
修理的请求权也是一种低端的人性化的物上请求权,权利人请求责任人对毁损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修理,实行毁什么修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办法,以及由责任人负责修理费用的措施,这是公平合理的起码的要求。这种一般性的物上请求权并不是普通物权法的专利,在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中也有同类的修理的请求权。就是说,修理的请求权是不分公物和私物、公物权人和私物权人的。同样地,责任人也是不论单位与个人的,无行为能力人导致他人之物毁损的,可由其监护人负责修理。
特殊性的修理的请求权,按照国际惯例或者古典物权法的法例规定,可以扩及有主的动物的疗伤,但不包括人物的疗伤。如德国民法典第90a条规定,动物非为物,动物受特别法律保护。对于动物,准用关于物的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国民法典第528条规定,能从一处搬往另一处,或者诸如牲畜等能自行行动之物,或者仅受外力作用而改变位置的物体,例如,无生命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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