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可以专门针对不适用于债权法意义上的重作,对于特定的标的物作特定的请求。比如,承包工程的负责人承包一栋二层的楼房,打地基的钢筋水泥不合格,发包人要求重作。此时,承包人的选择只能是对于所不合格的工程项目进行重作,不能说:“你这栋楼的造价是20万元,我给你20万元,你把这栋楼房给我算了。”承包人的请求是反请求,是企图以债权法的办法来变更物权法的重作请求权,发包人当然不能这样做。发包人的重作请求权,是物上的请求权,不是钱上的请求权。
对于文物的重作,应当包括仿制、复制在内。这种仿制、复制,是指文字资料之类的文物,因抢救发掘古典历史资料而进行拍照、录像、修理和仿真制作或复制制作,并通过计算机的存储后保存制作—“重作”。
3.对于再重作的请求权
重作请求实现以后,重作请求权人对于重作的标的物,全部不满意或者部分不满意,只要理由正当而充足,可以重启重作请求权,这就是“再重作请求权”。
与上述的重作请求权一样,“再重作请求权”也是以物权的保护为中心的,不是以债权的保护为中心的,不到万不得已的时候,是不会变通为债权的再重作请求权的。
再重作请求权是否可以成立,依主客观条件而定。请求权人对于被毁损标的物再重作的理由正当而充足,没有滥用请求权;并且被毁损标的物适合再重作,不适合更换等请求权的行使。
4.对于文物重作的请求权
对于文物的“重作”,就是依照文物原样原貌仿真性地制作、复制。这种仿制、复制,主要是指文字资料之类的文物,因抢救发掘古典历史资料而进行拍照、录像、修理和仿真制作或仿真复制制作,并通过计算机的存储后保存制作—“重作”。对于字画之类的文物,是否可以仿制、复制,应当分门别类地对待。
行使文物“重作”请求权的主体,是文物保管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仿制、复制后的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5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