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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1(第4节)

权人有责任、有义务为请求权人履行其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修理的重作”就是返工修理,即重新作出修理的作为。重,即重新,作,即修理的作为。如家用电器的保修期是一年,在此期间内,同一家用电器同一零部件再次发生故障而修理,就是重作的修理或者修理的重作。在这里,零件的毁损就是零件不合格的毁损,虽然使用电器的是所有权人,同样会产生物上请求权。

“修理的重作”是与其四要素—标的物的质量、数量、性能、用途相对应的,超过这个范围或者低于这个范围的要求,可能是不太合适的请求。如果是双方当事人认可,不在此限定范围之内。

前面讲到,修理的请求权,需基于维权程度、物权价值的安全性可靠性考量。一般而论,可以是适用的高标准、严要求,可以要求略为优于、好于被毁损物以前的性状,权利人有权抵制敷衍塞责的修理或者再修理、重作或者再重作。

2.一步进行的重作请求权

当请求权的标的物受损害程度,高于修理请求并且低于更换请求、恢复原状请求时,第一步即可进行重作的请求,也包括重作的重作请求。这种请求权,就是一步进行的重作请求权。

生产流通领域的修理、重作是比较突出的,产品是以质量标准来进行的,出了质量问题,修理、重作是事后弥补的措施。

物权领域的重作,除了生产领域修理、重作的要求以外,将会附加一些要求。比如,生产领域的修理、重作是管理者对于生产者的合同关系,由双方的合同来约束重作标的物的质量、数量、进度、成本,并付诸行动,这是由债权关系来调整的重作。债权关系的重作,可以是对标的物的重作,也可以债务抵偿被重作标的物的价值。物权法的重作,是排除债务关系法的“双向选择”法,采取单向选择法,只考虑重作,重作才是首要的目的。当然,物权领域的重作,其物权技术方法与合同法的重作是一致的。

物权法的重作请求权有着特定含义与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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