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修理或者重作的请求权行使以后,仍然不足以满足物权保护的目标物权值时,权利人可以变更行使更换的请求权。变更行使更换的请求权的基本条件如下:一是协议的办法。第一次当修理或者重作的请求权行使以后,仍然不足以满足物权保护的目标物权值时,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干脆变更或者升格一下物权请求权,不再重复进行修理或者重作,改行更换标的物的请求权;二是由权利人主张的办法。如果责任人多次修理或者重作,仍然达不到相关的技术标准,仍然不足以满足物权保护的目标物权值时,权利人有权主张变更为更换的请求权,法律保护机制应当向权利人一方倾斜。三是责任人主动更换或者包换毁损产品以及问题产品的办法。当代社会产品竞争异常激烈,商家都知道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积极主动地更换间接毁损或者问题产品,是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必经途径。生产销售有质量缺陷的产品、有安全隐患的产品,都是害人又害已的。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专门法法律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物权法、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只是简要的规定。
总的来说,更换的请求权,基本上是针对被毁损的物品,请求权对象是直接的或现实的毁损责任人。特定情势下,也包括有质量缺陷的产品、有安全隐患的产品,请求权对象是间接的或潜在的毁损责任人。一般情形和特殊情形发生的更换的请求权,两者之间的立法目的是相同的,而前者的适用范围大些、后者的适用范围小些。关键在于,要根据物的经济价值、使用价值和物权价值来考量,或者根据产品是否三包范围和安全参数来考量,或者根据权利人、消费者的可容忍度来考量。普通法不能解决具体问题的,需要专门法来处理的就结合专门法来处理,需要特别法来处理的就结合特别法来处理。
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还点明了受毁损财产包括国家的、集体的或者他人的财产在内,这说明了有些处理方法是一样的,有些处理方法是不一样的。尽管名义上关于更换的请求权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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