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10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9-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9-1

两类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两类损害赔偿请求权,从普通物权法角度来看,是指价值赔偿与实物赔偿这两种损害赔偿请求权。原则上,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应当遵循物权价值规律或者经济价值规律,正确处理损害赔偿请求权中的物权关系。现实条件下,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价值赔偿与实物赔偿两种形式中作出一个优化选择,以便于更加圆满地回复自己应有的物权,也给予侵权人应有的惩罚。

物权法第37条明确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说明了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附加其他的物权保护请求权。

一、价值赔偿与实物赔偿

损害赔偿,通常是指价值赔偿,但不排除在特定情形下的实物赔偿。在生产流通领域人们往往将价值赔偿作为首选,因为生产经营的目的是为了赚钱,且现金支配与流通很方便,只有在紧俏物或者重要的不动产物方面的赔偿有可能例外。在日常生活领域,特别是在邻里生活领域,实物赔偿则大行其道,一般是损坏旧物赔偿新物,且有的人对于现金赔偿反而不太适应,只有在难以找到替代物时,或者当事人有必要时,才选择价值赔偿。

民法通则第117条的规定是:“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其中,折价赔偿是价值赔偿,返还财产是实物赔偿。前者是债权保护的方式,后者是物权保护的方式。实物赔偿,可以是返还原物并赔偿,也可以是以代物返还并赔偿。

有的人谈论损害赔偿请求权就是请求赔钱的权利,完全取狭义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这应该说是以偏概全的吧?有的甚至进一步得出结论说“实物赔偿”是特例。他说:“实物赔偿或者古代法上的‘投偿’责任①,应当被看做是损害赔偿的原始状态或者特例,在性质上属于与金钱损害赔偿一样的侵权责任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