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与西方国家“纯私法”的物权保护模式是有很大的区别的。
第三,外国的物权法,关于权利包括请求权的行使,其保护和限制,主要依靠周密的条款设计来进行的。中国的物权法比较简略,关于权利保护和限制要依靠其他民法、行政法来补充。否则“物权请求权+侵权责任请求权”的双重保护模式就难以建立与保持。
第四,中国的物权保护,于某些诉讼时效超乎寻常的短促,可能会影响事实权利人正常行使请求权;外国物权法对于诉讼时效比较宽松,有的有的甚至经过了200多年历史的考验,证明是切实可行的好办法。
第五,与外国物权法一样,权利人选择自我保护、请求保护的途径非常宽广。尽管人们学习物权法比较学习其他法律要困难很多,但应用物权法比应用其他权利保护便捷得多。“物权请求权+侵权责任请求权”的双重保护模式,是物权法最有效的措施之一。
注释:
①德国物权法,载《德国民法典》第211页~298页,共552条。本文引用的条款,均取自此范围内。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38条
相关名词:【物权的保护模式】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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