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人直接或者间接行使支配权提供了新的舞台,也为物的合理利用或者共同利用提供了新的契机。其中,制度信托所有权一般为所有权制度(所有制)规定的特种所有权,主要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主要集中于国家、集体之中的专属所有权、专有所有权和专控所有权,具有绝对固定或者相对固定的所有权模式,根据需要和可能,兼顾公益性、共益性、自益性与私益性甚至于他益性的各个领域及各个层面。
占有权,这里是指所有权人对于财产自主性的实际的管领权或者控制权,区别于他项物权人非自主的或者其他的占有权,与无权占有、恶意占有或者侵权占有相对立。是所有权基础建设或者基础代谢式的权能,是财产所有权人能够直接行使所有权的一种体现。依据国际上的法例,对于动产,除非有相反证明,占有某物即是可以判定占有人享有该物所有权的标准之一。
使用权,这里是指所有权人对财产自主性运用或者合理利用的权利,区别于他项物权人的使用权,与无权使用、侵权使用相对立。所有权人使用自己的物品,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对于他人不产生妨害的情势下才是自由的使用。主要表现为功利性使用权,有时候也有非功利性使用权出现,其物权价值往往高于生活领域的使用权,故两者之间物权化保护的方针、运行机制以及侵权责任等还是有一定差别的。
收益权,这里是指所有权人通过财产的占有、使用等方式而取得经济效益的权利,区别于他项物权人的收益权,与无权收益、侵权收益相对立。收益权是所有权人一项核心作用的权利,是财产保值增值的一种积极性权利。在物权杠杆和经济杠杆作用下,所有权人经过自己亲自的工作或者通过收益租赁、委托利用等方式,行使直接的或者间接的收益权,享受所有权的实际成果。
处分权,这里是指所有权人对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最终的处置权,区别于他项物权人非自主的或者其他的处分权,与无权处分、恶意处分相对立。享有独立自主性的处分权,是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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