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的各种所有制分配中取得私有财产,如一次分配中的劳动所得、二次分配中的福利所得等,尽管各国物权法中规定得很少,却是客观存在的事物。
所有权制度主要是从宪法、行政法等特别法中集中规定的,物权法和财产法可以将所有权制度具体化,并且在实际应用中大行其道。所有权制度是所有制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前者主要是从私法上或者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中进行调整与规范的,后者主要是从公法上或者制度物权法中进行调整与规范的;前者是具体化、对象化的规定,后者是抽象化、总体化的规定;所有制制度是个框架性的规定,为所有权制度提供基本原则、基本方针,所有权制度在参照所有权制度基础上有一个相对弹性的空间。因此,所有权制度与所有制制度是一个交叉性的概念,并不是完全统一的概念。
二、简述中国的所有权制度
从《中国法制史》上来看,中国古代即清末以前的立法有“重刑轻民”和“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等现象。可以肯定的是,从夏、商、周至元、明、清各个朝代,土地所有权制度与动产所有权制度呈两极分化状态,前者以国有制为主体,后者以私有制为主体。《诗?小雅?北山》载:“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就包括了土地国有制和臣民国有制两个法律要点。实质上,所谓土地所有权王有制,相当于国家的信托土地所有权制度。不过,中国古代几乎没有“所有权”这个概念,宋代以前,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均称之为财主权。宋代以后,不动产主要指田宅,谓之产、业,所有权人为业主;动产包括六畜、奴婢,有时也包括附着于土地的矿物、植物,还有货币、有价证券,这些被称之为物或财物,其所有权称之为物主权。(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第189页)
中国古代的所有权制度有一个明显的特点之一,是尽管奴隶社会、封建社会都是私有制社会,都会不遗余力地保护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和矿产资源所有权。历代皇帝更迭几轮以后,官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