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解决具体的疑难问题。
在普通物权法系中,使用分离存续期间,所有权人之使用是主使用或者不受无故的限期占有,是不受他人干涉的使用;他物权人之使用是次使用或者限期使用,是受他人干涉的使用。所有权人使用自己的财物是容易理解的,一般不作过多的解释。但是,不动产使用权受法律限制的条件很多,而动产使用权才是相对自由的物权。
在担保物权法系中,合同使用存续期间,所有权人即债务人之使用是次使用或者限期使用,是受债权人干涉的使用;他物权人即债权人之使用是合同使用或者受有缘故的限期使用,是受法锁关系干涉的使用。在不动产或者动产抵押期间,除法院判决抵押权以外,抵押人于抵押期限届满之前仍然可以使用自己的财产。
在制度物权法系中,不怎么讲究合同使用或者使用分离,只是从专属使用权、专有使用权、专控使用权与一般使用权等四个方面来规范与调整使用权,重点在于打击非法的使用行为。
应当注意的是,仅仅关注普通物权法之使用权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不同法系的使用权价值观和物权规律性是不相同的,需要我们量体裁衣、对症下药。特别是在制度物权法系中,限制与禁止公款或者公物私用,防止贪污挪用、铺张浪费、过度消费、过度补贴等特权的滋生蔓延,有着重要和长远的物权意义。
所有权人拥有物的目的,一般是为了使用,利用物的性能发挥物的效用。使用是对于物的运用与利用,以此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或者使之保值增值。
二、使用分析
使用,是权利主体对财产的运用与利用,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生产领域的使用,能够使得一种坯物变成成品物,从而改观或者扩大财产的使用价值。消费领域的使用,能够丰富人们日常的物质文化生活,从而改善或者利用财产的使用价值。
使用,分为自主使用和他主使用两大类。所有权人自己的财物自己使用,此为自主使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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