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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10-1(第2节)

者担保物权人、反担保物权人的收益权。所有权人、债权人的收益权是主流收益权,其他的是非主流收益权。

权利人,指收益的所有权人或者准所有权人,包括直接收益人与间接收益人、独立收益人与共同收益人,也包括投资、生产、交换、流通、分配和消费等各个环节的各种收益人。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在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中出现频率较高的次级收益权。

收益,是物权人通过财物的占有、使用等途径获取经济效益,或者经过处分财产、物权交易或者产品分配等方式实现收益。使用物是拥有物的目的之一,收益是最终目的。收益通常与使用相联系,所有者不下放使用权可以直接收益,下放使用权也可以间接收益,主要看物的利用方式和效用程度。

收益权,也可以分为自主收益或者他主收益、独立收益或者合同收益、直接收益或者间接收益、有限期的收益或者无限期的收益、近期收益与远期收益、重复收益或者一次性收益、主物的收益或者从物的收益、有法锁的收益与无法锁的收益、经济功能的收益与物权功能的收益等等形式的权利。收益权能是物权价值最生动的反映,在所有权四大权能中处于核心的地位。

收益权,可以概括为“统”的收益权和“分”的收益权两大门类。“统”的收益权,是指在投资、生产、流通、交换、分配、消费、分配各个领域中产生的收益权为内部的权利人统一安排享受,外部的权利人无权分享。“分”的收益权,是指在投资、生产、流通、交换、分配和消费各个领域中产生的收益权为内部的加上外部的权利人统一安排享受,外部的权利人有权一同分享。

统一规范与调整各种收益权,是贯穿于普通物权法系、担保物权法系和制度物权法系中的。微观的收益权理论,受微观物权法及其理论问题所累,只关注到收益权积极影响的一面,没有关注到消极影响的一面,没有将“统”的收益权和“分”的收益权区分清楚,就不能理顺各个领域中产生的物权关系和法律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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