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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11-1(第3节)

法上处分,意义上是不相同的,行使处分权的办法也有所不同。

处分物,意味着将标的物转让,或者将之变更、消灭,所有权人从此丧失所有权。处分物的目的,或者是为了获利、收益,或者是为了减少损失、将此物权抵偿其他物权、将此物权抵偿债权、将此物权抵偿担保物权、抵偿股权,或者是为了将此物权抵偿其他的物权。

二、几种类型

处分,是指财产所有权人对其财产在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最终处置。处分权一般由所有权人行使,在某些情势下也可以委托他人行使。

处分物的目的不同,意义和效果也就不同。

1.常规和非常规状态下的处分权

常规状态的处分权,即经常性的部分资产处分权,主要是指每个企业内部生产经营活动中占有、使用资产的处置和变动的权利。包括:(1)企业的厂房、设备、生产工具、原材料、燃料及成品、半成品等有形资产的处分权,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的处分权;(2)企业的技术、工艺、专利权、商标权和商誉权等无形资产的处分权;(3)企业的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处分权;(4)其他归企业拥有的部分资产的处分权。以上所指的是生产领域的处分权。除此之外,还有消费领域、分配领域或者国家机关、公民个人等方面的部分资产处分权,此处从略。

非常规状态下的处分权,即特殊性的整体资产处分权,主要是指某个企业整体资产处分权。包括:(1)决定资产整体在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管理主体之间转让的权利;(2)企业资产的经营形式和企业组织制度的变更方面的权利,如企业实行兼并、分立、联营、股份经营等。(3)决定企业资产产权命运的重大变动的权利,如企业的破产、清算、歇业和关、停、并、转等。以上的整体资产处分权,均不同程度地带有制度物权法色彩,主要由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与调整。以上所指的是生产领域的处分权。除此之外,还有消费领域、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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