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将属于他人的担保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变价款优先受偿。
在大生产大分工大协作和大处分的情势下,所有权人处分自己的财产往往是通过一些工人、职员和搬运者、运输者等准权利人完成任务的。中介式处分权是大量存在的。法律条款确认的处分权,是财产所有权人对其财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终处理或者妥善安置的权利,即决定财产在事实上或者法律上命运的权利,忽略了许多细节的、中介式的处分权。
普通物权法之处分权是相对自由的普通财产处分权,处分权人可以自主地并有选择性地变更、转移、消灭其财产。
担保物权法之处分权是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约束的担保财产处分权。抵押权人是从处分权人、抵押人是主处分权人,质权人与出质人是共同处分权人,留置权人是主处分权人、债务人是从处分权人,基本上是限期、限量和有针对性的处分的。
制度物权法之处分权是严格的特殊财产处分权,公权力机构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变更、转移、消灭或者分配、消费其财产,为了防止处分公共财产的不法与不公行为,从行政法、行政经济法等国有资产管理法、集体资产管理法中作出了许多硬性规定,对于失职渎职和侵权侵财者设置了多种处罚甚至于刑罚手段。
处分,是权利人对其财物于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最终处置,以及权利的移交。处分权,一般为所有权人所享有,特定情势下可以为信托所有权人或者留置权人所行使,主物权人可以与从物权人共同行使。一般而论,动产的、未登记财产的处分权可以从容行使,不动产的、登记财产的处分权应当从严行使。任何单位与个人处分国家、集体的财产特别是产权股权一定要慎重,毕竟普通法意义上的处分基本适用于一般财产的处分,特别法包括宪法、自然资源法、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意义上的处分适用于专属财产、专有财产和专控财产的处分。
简言之,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上的处分与制度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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