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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12-1(第3节)

性性质。

1.自主性

所有权的自主性,又称所有权的独立性。体现在所有权人能够依法自主占有、自主使用、自主收益和自主处分的四大自主权上,所有人对于标的物有统一支配与自主管领的统制权,并非简单地归结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各种权能的总和。所有权最本质的属性就是自主性,因而它是完全自主的自物权。

2.排他性

所有权的排他性,又称所有权的斗争性。体现在所有权人依法自主行使其标的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排除他人的干涉包括排除干扰、妨害、设险、危害与侵占,排除他人对于物和物权的不法侵害。根据“一物一权主义”原则,只能在一个物之上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物上不能成立上下级的或者多级的所有权,也不能成立多样式的所有权;并且,一个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一个物,不能将两个物合并为一个物的所有权。当标的物的所有权一旦确定,所有权的变更、转让须依所有权人自主决定,所有权的消灭亦须以尊重所有权的意愿或者利益为准则。

3.全面性

所有权的权能全面性,又称所有权的完整性、圆满性。体现在所有权权能是完整的并且是运用自如的,其他物权的权能均不及所有权这么全面和运用自如。这是所有权同其他各种等级、层次的物权最大的不同点。所有权人可以对于标的物实施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掌控,可以行使全面的所有权保护请求权。

4.灵活性

所有权的灵活性,又称所有权的活泼性、可相容性,即对标的物利用的灵活性。一方面,所有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亲力亲为地行使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另一方面,所有权人为了发挥物的效用,或者为了谋取某种利益,可以将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有限度的处分权下放给下级物权人,或者让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得以收益,以实现“双赢”。如房屋、机械设备、机动车辆的出租收益,就是所有权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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