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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15-1(第2节)

情,任何人也不能改变。

所有权的主体资格是否存在优异与平凡之分呢?或者说,为什么说所有权的主体资格存在优异与平凡之分呢?

物权法有个“平等保障”原则,如中国物权法第三条第三款所规定的那样。原文是“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这句话有的词语似乎不雅,笔者建议修改成“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保障一切商品经济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但市场经济(或者商品经济)、市场主体(或者商品经济主体)的规则是商品交换的规则,不是物权制度交换的规则,更不是所有权制度交换的规则。

市场(商品)经济的规则是什么呢?就是以货币的价值换取物的价值—以钱易物或者以物易钱,或者以等额的货币价值换取金融产品价值—以钱易钱,或者以等额的物换取等值的物—以物易物。在这里,已经抹杀了所有制的色彩,忽略了物权价值规则。当然,我们谈论物权法,不可避免地会谈到市场(商品)经济的规则,因为这种规则是物权价值规则的一个组成部分。然而,以市场(商品)经济的规则来替代物权价值规则是断不可取的,断章取义、偷梁换柱的作法,容易破坏特定的所有权制度与所有制制度。

市场(商品)经济所产生的财产所有权,是运动、变态的所有权,各种权利人适用同一的运动、变态的规则。我们要思考的一个问题,这些所有权的原始状态是什么样子的呢?它是由物权产生的所有权,还是债权产生的所有权呢?物权产生的所有权的原始状态与债权产生的所有权的原始状态是否完全一样的呢?要弄清这些重要问题,我们不妨从所有权的主体资格入手,进行抽丝剥茧,进行触类旁通。

物权价值的规则是什么呢?就是在确认物权的前提下来保护和利用标的物,然后分门别类地再将市场(商品)经济的规则溶入物权价值规则之中,经过杂交的形式来完成物的所有权的运动、变态。运动、变态后的不动产所有权与动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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