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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15-1(第3节)

表面上与市场、商品经济是一样的,实则不然。市场(商品)交易应当有个法定的“准入”的前提,特定情势下需要借助于物权价值的规则来敲定,不能让职业经理人或者信托所有权人胡作非为。

所有权主体资格的认定,就是要规范或者限制某种人对于所有权的取得、变更、转移与消灭,行就行,不行就不行,没有任何价钱可讲。这个问题很严重,东方国家和西方国家都有一个最棘手的事情,就是官员或者职业经理人以各种名义贱卖国有资产,导致大量的国有资产包括导致大量的矿产资源和土地资源白白流失,甚至导致贪污腐化、亡党亡国、政府破产、人民失业、社会凋零、两极分化、民不聊生,导致国家与民族的一场重大灾难,一发而不可收拾。

物权价值是个大概念,可以包含经济价值、权利价值两大板块,并且权利的价值严重影响着经济的价值和财产的交换。物权运动、物权交易,首先是依据财产的权利和物权价值规律来交易的。经济价值是个小概念,是指标的物有什么经济用途并且常常与商品价格划等号,依据商品的价值规律来交易。并且,某些财产所有权是固定不变的,也可以是永久独立存在的,如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与市场(商品)经济的规则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仅与物权价值规则联系在一起。

二、比较分析

物权价值的规则与市场(商品)经济的规则的最大不同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保障机制不同。前者是在保障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同时,也在物权圈子里保障下级物权,并且是在保障物权关系和谐的条件下来保障财产交易的安全;后者是以保障财产交易为中心的保障法,对于如何保障其他的财产权则不很清晰,权利与责任的层次不分明。

第二,财产来源不尽相同。前者有些所有权可以市场(商品)经济的方式来交换,有些不能以市场(商品)经济的方式来交换。后者体现出有些财产所有权可以市场(商品)经济的方式来交换,但不能采取这种方式交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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