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受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的确认一保护。国家的此类专有财产,禁止任何国家和利益集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法律保护的威权力是较大的,法律溯及力也是永久性的。
所谓专有所有权,其主要特点是指在原始状态下是专门的所有权,或者说,是专门的原始所有权。这一部分所有权,原来专属于国家的所有权,由于历史的原因,将一部分权力、权利下放给集体,但集体仍然是名义上的所有权。说白了,国家专有所有权是隐形的国家专属所有权,或者是变种的国家专属所有权。
原则上,国家专有所有权项目下的专属产权基本上是不流通的,基本属于封闭式的所有权,可以由中央或者地方政府行使全民的信托式所有权,有的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下放部分的信托式所有权给国有企事业单位,或者由政府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共同行使信托所有权,根据具体情况下放部分的使用权。大多数国家专有的财产是以社会效益为考核指标的,不是以经济效益为考核指标的,故不能与生产流通领域类的财产所有权相提并论。
国家专有所有权,分为有形资产的国家专有所有权和无形资产的国家专有所有权。
1.有形资产的国家专有所有权
此类有形资产的国家专有所有权,主要集中在有形的资源类财产所有权。
(1)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专有所有权;(2)森林资源专有所有权;(3)山岭资源专有所有权;(4)草原资源专有所有权;(5)荒地资源专有所有权;(6)滩涂资源专有所有权;(7)国际公共海域划归中国政府开发利用的海洋资源和海底资源专有所有权。但国际公共海域的所有权专属于联合国,中国政府的权限是国际公共海域的专属用益物权。(8)其他因财产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后而取得的固定的所有权。
2.无形资产的国家专有所有权
此类无形资产的国家专有所有权,主要集中于可进入科技市场流通的知识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