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的主体资格是独门独户的,排除他人拥有、享有的可能性。
原则上,国家专属所有权项目下的专属产权是不流通的,属于完全封闭式的所有权,可以由中央或者地方政府行使全民的信托式所有权,有的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下放部分的信托式所有权给国有企事业单位,或者由政府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共同行使信托所有权。绝大多数国家专属财产是以社会效益为考核指标的,不是以经济效益为考核指标的,故不能与生产流通领域类的财产所有权相提并论。
国家专属所有权,分为有形资产的国家专属所有权和无形资产的国家专属所有权。
1.有形资产的国家专属所有权
此类有形资产的国家专属所有权主要集中在:(1)矿藏专属所有权;(2)水流专属所有权;(3)海域专属所有权;(4)城市土地专属所有权;(5)野生动植物资源专属所有权;(6)国防资产(有形资产部分)专属所有权。
2.无形资产的国家专属所有权
此类无形资产的国家专属所有权,集中在无形的资源类:(1)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2)文物(无形资产部分)专属所有权;(3)国防资产(无形资产部分)专属所有权;(4)属于国家绝密并且不在市场上对国内对国外流通的知识产权即派生性专属所有权(无形资产部分);(5)其他的无形资产的国家专属所有权。
3.其他资产的国家专属所有权
(1)国家机关的税费收入专属所有权;(2)地方机关的税费收入专属所有权;(3)国家与地方的其他专属收入专属所有权。
第二项:国家专有所有权
国家专有所有权,亦称属于国家的一般专有所有权,在各类所有权中具有较高的永固性或者特权性、独立自主性、支配权排他性、物权保护的绝对性、产权功利的民族性、公有性与全民性等本质特征,所有权是封闭式的,使用权可以有条件地下放。主要受制度物权法的确认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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