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12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17-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17-1

国家的一般所有权

一、基本概念

国家的一般所有权,指一般流通领域存续的普通所有权,包括国家的一般不动产所有权、一般动产所有权和一般派生性所有权。国家法人拥有和交易这些一般所有权,其目的在于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繁荣商品经济,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某种需要,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以及改善职工生活。

国家一般所有权,是国家财产所有权族谱中最普通和最活跃的一类所有权,源于中央或者地方政府投资或者出资而产生的一般产品所有权。中央或者地方全民所有制企业和经营类事业单位参与商品经济竞争,在流通领域产生和推出的工业产品、服务产品、文化产品和衍通产品,目的是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所取得的财产取之于社会、用之于人民。

剔除国家专属所有权、国家专有的所有权、国家专控所有权等三类所有权,就是国家的一般所有权。其主要标志是,此类所有权广泛适用于生产流通领域,可以依法依约广泛地对于集体、合有、私有和其他人进行财产交换,主要是受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其次是受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受制度物权法干预的情形比较少一些。

二、基本范围

国家一般所有权基本范围如下。(1)国家即全民的一般不动产类所有权;(2)国家即全民的一般动产类所有权;(3)国家即全民的派生不动产可流通类所有权;(4)国家即全民的派生动产可流通类所有权。

国家一般所有权的主要特征是:

第一,容易变更和转让。财产种类繁多,数量巨大,与社会公众的生产生活关系十分紧密,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非常频繁,故财产所有权基本上是动态的,静态的所有权较少见。

第二,一般产权不容易升级。国家一般所有权基本上是指一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