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问题:国有企业普通所有权如何生效?是从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时生效,还是从不动产登记时生效和动产交付时生效?
一个企业自从其正式成立时起,就有了企业的身份权和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有些企业,不仅有了普通所有权,而且还有了派生的所有权,包括派生的动产与不动产所有权在内。
所谓“普通所有权”,就是指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是不包括派生性所有权在内的所有权。此类所有权涉及到每一个权利的人或单位,难以回避。
所有的企业在其成立之前就有了动产所有权,许多企业在其成立之前就有了不动产所有权。这些原始的所有权,是不用交付或者不一定经过登记才生效的。这些与物权法的动产交付生效、不动产登记生效是两码事。
既然物权法规定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有商量的余地的。所谓“所有权生效”的名称,物权法未规定国有企业的生效要件。
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这兴许是一个动产权利的注解。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赋予注册登记权利人以法人资格,也暗含了所有权人资格,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了企业必要的物资条件,但并没有规定财产生效的要件。
结论:国有企业的不动产和动产资产所有权生效的要件,应当依据物权法有关“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变通生效,自从该企业注册登记生效之日起生效。国有企业与其他国有企业或者其他所有制企业合资成立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参照此规定执行。
参考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16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6页